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18-04-23浏览次数:187

       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 号)、《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苏办发〔2016〕45 号)和《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<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宁委办发〔2017〕6 号)等文件要求,为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最新消息行为,推进“阳光国企”建设,结合企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。企业是实施最新消息工作的责任主体,负责本部最新消息工作,并安排、监督所属企业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做好最新消息工作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、主要会计数据、财务指标、经营情况、重大事件及对出资人、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。

第四条 企业应坚持“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”,“谁产生、谁公开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把最新消息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、决策活动的全过程,增强自律意识,做到依法依规、真实透明、及时准确,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。企业最新消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

第五条 年度公开信息

(一)年度报告

1.企业基本情况;

2.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;

3.董事会报告摘要;

4.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;

5.关联交易情况;

6.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、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等;

7.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,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等;

8.产权交易情况;

9.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。

(二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

1.有关重大决策;

2.有关重大人事任免;

3.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;

4.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。

(三)社会责任履行

1.职工劳动合同签订、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;

2.人才引进、职工招聘、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;

3.职工劳动、安全、卫生保护情况;

4.环境保护情况;

5.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,遵守商业道德情况;

6.对外大额捐赠、赞助情况。

(四)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

第六条 中期公开信息

(一)企业基本情况

(二)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

(三)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

(四)财务会计报告摘要

(五)重大改革改制情况

(六)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

(七)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

第七条 季度公开信息

(一)企业基本情况

(二)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

(三)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

(四)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

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。

第九条 企业最新消息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,实施动态调整。

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

第十条 企业应在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最新消息栏目。也可通过市国资委网站、各类公众媒体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开。

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、职代会报告等方式,实行企业内部最新消息。

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最新消息时限

(一)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,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起始 4 个月内公开;除财务预算外的年度公开信息,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开;中期公开信息,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公开;季度公开信息,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、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1 个月内公开。

(二)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,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四章 最新消息管理

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、最新消息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等最新消息制度,报市国资委备案。应明确最新消息责任部室、责任人,把最新消息完成情况与岗位职责联系,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,量化考核标准,明确考核奖惩。

第十四条 企业在公开信息之前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

第十五条 企业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,经中介机构鉴证的,应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。

第十六条 企业在本企业网站和市国资委网站公开信息保留期限应不少于 1 年,并由专人负责最新消息内容的维护和更新。

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

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最新消息工作进行培训、指导、监督,将最新消息工作纳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,保证最新消息工作责任落实到位。

第十八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重大信息的,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。

第十九条 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。

(一)不依法履行最新消息义务

(二)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

(三)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

(四)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